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常常会遇到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假设某通讯企业,为了推广一款新手机,将100部手机作为赠品送给客户。这些手机的生产成本为每部2000元,市场售价为每部3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手机用于市场推广,资产的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改变,从企业转移到了客户手中。根据上述法规,企业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收入为市场售价,即100部手机的销售收入为3000×100=300000元。同时,企业可以将这100部手机的生产成本2000×100=200000元作为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什么要对视同销售进行规定呢?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将资产用于非销售用途来规避纳税义务。如果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等行为不视同销售,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出去,而不确认收入,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视同销售的规定确保了企业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就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公平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的市场售价确认收入,并将相应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公平征收,也促使企业在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时,更加合理地规划资产的使用,提高经营效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法规的变化,正确处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等行为的税务问题,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