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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发放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之辨

2025-02-18 0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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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发放福利是激励员工、增强团队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但是,企业在送出这份关怀时,往往容易忽略背后隐藏的税务问题。

以一家服装制造企业为例,在其十周年庆典之际,为员工精心准备了两项福利。

其一,为每位员工免费提供一套自产的羽绒服;其二,聘请专业健身教练,为员工免费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健身课程。这两项福利看似平常,却涉及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

先来看增值税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在货物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存在多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以及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

在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领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若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不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均视同销售。

回到服装制造企业的福利发放。为员工免费提供自产的羽绒服,这显然符合“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一情形,所以应当视同销售。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聘请专业健身教练为员工开展的健身课程,由于是专门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并非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所以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无需针对此项福利按照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福利发放时,需要把握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税务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