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tion
咨询电话

400 6890 958

基层组织“政经分离”后的财务收支核算

2024-04-25 08:25:43

浏览量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拉开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的建立,集体资产、资源从村(居)民委员会转移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职能的转变必然带来财务核算的调整,近几年,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了从组织机构、组织职能、组织资产、财务收支、财务核算的分离,如何准确区分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范围,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居)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是“政经分离”后财务核算的关键。

一、村(居)委会收支核算范围:

1、收入核算范围:主要是上级财政保障基层组织运转补助收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支出核算范围:

(1)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用、培训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按规定标准据实支出。

(2)人员经费:包括村(居) “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各类费用,按财政转移支付标准执行。

(3)其他支出:包括各种不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各类帮助扶持性支出。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核算范围:

1、收入核算范围:

(1)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2)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3)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

(4)其他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

2、支出核算范围:

(1)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

(2)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3)管理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

(4)公益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

(5)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政经分离”后,村(居)委会财务核算趋向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两条线”,其资金来源基本为上级拨入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按拨付资金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保障其公共服务职能运转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趋向于企业,要核算盈亏,缴纳税费,分配收益等。分清收支核算范围,加强分账后的财务管理工作,实现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财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集体资产的正常运转、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