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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税前扣除原则,合法降低企业所得税

2024-01-14 0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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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扣除项目必须坚持两点。

第一,除税法允许的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外,该项扣除项目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在会计上对该项支出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要求做了账务处理;

第二,该项支出真实发生,有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扣除。

一、税法优先原则,纳税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根本规则

1.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28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也是税前扣除的第一要素。

真实性,包含真实性交易和真实性票据的两方面要求。

真实性交易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首先强调产生费用或支出的交易、事项是真实的。

其次,是指交易、事项的支付义务已经发生,而且这一支付义务应仅限于依照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支付义务,而不包括推定义务。

真实性票据,是指在真实性交易的基础上取得反映该项交易的真实性票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真实性原则例外:研究开发费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

二,确定性原则

纳税人可扣除的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即能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

(1)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应在发生的纳税年度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在发生支出的纳税年度“一次性扣除”,一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税前扣除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得到确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对象和应分配的期间申报扣除。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应分别扣除,不得混淆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在不同的纳税对象和期间利用调剂扣除。

2.相关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相关性原则

“与取得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弹性相对比较大的不确定概念,“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的具体判断,首先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

对于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

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之意,也就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一)税前扣除凭证(《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政策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政策解读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方面,《办法》强调了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指引,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强化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如,为消除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建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发票管理:

一是注意对合作伙伴的选择,重点选择诚信度高、财务核算健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应当调整内部业务、财务等部门的凭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凭证合法、合规性的审核;

三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及时进行认证或者查验。

从证据学角度看,税前扣除凭证就是证据,只是证明的对象特别而已。《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企业所得税法》角度的“证据法”,为税前扣除实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政策解读

凭证管理“三性”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税前扣除的“三性”是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直接解释真实性,但强调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其实是用来证明扣除“三性”中的真实性的,也就是证明实际发生的支出。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则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这里的“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

关联性是关键,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扣除,必须要取得税前扣除凭据,但是这只是扣除的必要条件。因为仅仅有“票”也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28号公告第四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扣除的三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除了“票”之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28号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新提出来原则,参考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

合法性=凭证的形式、来源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相关联+证明力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2)汇算清缴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①实物资产: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②租金发票: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③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④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⑤会议费: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⑥工资薪金:是否有考勤记录、招聘合同、是否扣缴了工作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数额是否与劳动合同和考勤纪律相吻合。⑦运费: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⑧油费: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⑨水电费: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⑩建安费:除了要有建安发票外,还应提供招投标合同、监理记录、工程审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