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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增值税案例三

2023-03-13 1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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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投资结构少缴纳增值税风险

风险描述

“明股实债”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的特殊投资结构,形式上来看, 投资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目标公司,但实质上,通过定期固定收益、回购权利设置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使投资方不承担股权投资风险,从经济实质上具备债权投资的属性。实践中,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通过新设公司或增资的方式,签订股权投资或出资协议投出一笔出资资金,另外配套签署补充协议,例如股权转让、回购或退出协议,以实现一段时间后资金的退出。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C 公司,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其中 A 公司出资 1.2 亿元,占比 40%。2016 年 1 月,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股权(增资部分)回购协议》,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9.75 亿元,其中 A 公司新增出资 2.7 亿元。根据增资协议约定,B 公司需在 2016 年 6 月底之前回购 A 公司新增资部分股权,回购价格按下列两个金额高者计算:(1)回购股权价款=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2)回购股权价款=A 公司新增部分资本金×(1+7%×实际出资天数÷360 天)

2016 年 7 月 A 公司收回增资款 2.7 亿元,并实现投资收益 10361944.44 元。在增资时,A 公司将该笔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 C 公司 270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0000.00

在投资收回时,公司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全部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80361944.44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 C 公司 270000000.00

投资收益 10361944.44

A 公司未将上述投资收益作为应税服务收入核算,未计提缴纳增值税。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路径

“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主要存在两种税收风险:

一是保本收益部分未缴纳增值税。如 A 公司通过股权回购协议条款设置,保证股权退出时的最低价格,存在保本收益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是固定分红未缴纳增值税。股权投资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也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但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既要缴纳增值税,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将利息转为分红,达到避税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明股实债”取得的分红也需缴纳增值税。

针对第一种风险,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入手,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科目,若存在余额波动频繁,且变动金额较大的情况, 可进一步查看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确定交易实质。

针对第二种风险,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入手,核查投资收益申报时间和金额,若每年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较为接近,且金额波动不大,可进一步查看企业投资收益明细表,确定是否存在固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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