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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2023-09-01 08: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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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案例】

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不动产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该不动产的原值及合理税费为1000万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请为张先生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不进行纳税筹划,张先生需要在不动产转让、取得甲公司股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万元[(5000-1000)×20%]。

如张先生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则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前4年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第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96万元。

【主要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