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案例】
甲公司共有员工1万余人,目前没有给员工提供任何职工福利。该公司员工的年薪比同行业其他公司略高,平均为20万元。其中,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额人均约13万元,人均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人均应纳税额为4480元(70000×10%-2520)。
如果甲公司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三顿工作餐、工作手机及相应通信费、工作电脑、职工宿舍、职工培训费、差旅补贴等选项,由每位职工根据自身需求选用。选用公司福利的员工,其工资适当调低,以弥补公司提供上述福利的成本。
假设通过上述方式,该公司50%的员工年薪由此降低1万元,则人均应纳税额为3480元(60000×10%-2520)。人均节税1000元(4480-3480)。5000名员工节税总额为5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0%,则该项筹划为甲公司节约“五险一金”1500万元(1×5000×30%)。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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