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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如何利用汇率进行税务筹划

2023-09-07 08: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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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案例】

某公司主要从事对美外贸业务,每月都有大量的美元收入。该公司选择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某年度1-5月,每月应纳税所得税税额分别为2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1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假设每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为7.52、7.49、7.46、743和7.41。请计算该公司每月美元收入应当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该公司1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760万元(2000×7.52×25%);

2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808.75万元(1500×7.49×25%);

3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797.50万元(1500×7.46×25%);

4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857.50万元(1000×7.43×25%);

5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852.50万元(1000×7.41×25%);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3076.25万元

(3760+2.808.75+2797.50+1857.50+1852.50)。

如果该公司能够预测到美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会持续降低,则可以适当调整取得收入所在月。

例如,将该年度1-5月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收入总额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总收入在各月的分布情况。

经过纳税筹划,该公司1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880万元(1000×7.52×25%);

2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820万(123月当企业所得税为1865万元(1000×7.46×25%);

4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786.25万元(1500×7.43×25%);

5月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4631.25万元(2500×7.41×25%)

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3035万元

(1880+1872.50+1865+2786.25+4631.25)。

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41.25万元(13076.25-13035)。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